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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撫養

 配偶撫養通常是每月付,也可以一筆付清。和孩子撫養費不一樣,交配偶撫養費的一方可以在計算收入稅時把撫養費扣掉,接受撫養費的一方必須所得稅。

 結婚的配偶的撫養費是由加拿大聯邦的離婚法第15章規定。未結婚的雙方(同居超過3年以上等)的撫養費是由安省的家庭法第30 33章規定。在計算配偶撫養費時,法庭會考慮以下的情況:

1 雙方當時的資產和收入。

2 雙方未來的收入能力。

3 雙方經濟獨立的能力。

4。 雙方的身體,健康狀況。

5 雙方在婚姻期間,對對方學習,工作等的貢獻。

6 雙方對孩子的安排,比如孩子由誰在家來照顧等。

7。 雙方結婚多久, 因為照顧孩子和家庭對一方學習,工作能力的影響。

 加拿大聯邦政府通過了一個配偶撫養指導表格。和孩子撫養指導表格不一樣,配偶撫養指導表格僅僅是作為參考,法庭可以考慮也可以不考慮。

 如果離婚雙方有配偶撫養的要求,雙方都需要提供經濟狀況表(FINANCIAL STATEMENT),在表裡面,雙方必須列出各自的所有收入和開銷讓法庭參考。如果有造假行為的話,造假一方在法庭的可信度會受對方攻擊。

未婚同居的雙方如果雙方有孩子的話,在分手的時候,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配偶撫養費。如果沒有孩子,雙方必需同居3年以上才能夠要求對方支付配偶撫養費。

和孩子的撫養費不同,配偶撫養費的接受人必需交稅(除了一次性付清),政府沒有專門部門來監督撫養費的支付。

政府的指導性的配偶撫養費連接如下:

配偶撫養費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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