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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

 離婚的財產分割由安省家庭法(FAMILY LAW ACT)管轄。家庭法的第二部分是專門講述任何分割婚房的。第一部分則是講述其他的財產分割。記住,家庭法下面對財產分割只應用與結婚的夫妻,包括同性夫妻。不應用與未婚同居者(COMMON LAW PARTNERS)。未婚同居者必須通過其他法律(CONSTRUCTIVE TRUST ORRESULTING TRUST)來要求分割財產。

 家庭法規定,離婚雙方對婚姻財產進行分割(EQUALIZATION)。財產分割必須計算雙方各自的婚姻財產,財產多的一方必須把多大一半給離婚的另一方。

 在計算各方的婚姻財產時,雙方需要計算在分居時雙方的財產,減去負債,減去各自在結婚時的財產(婚房除外),再減去下列的財產:

 1 通過遺產繼承或簣贈的財產。

2。通過上述財產帶來的收入。

3。一些個人人身傷害的賠償。

4。他人死亡保險收入。

5。通過人身傷害賠償和保險收入來購買的財產。

6。夫妻雙方同意排除在婚姻財產以為的財產。

 
在計算財產時,雙方計算在自己名頭下面的財產。如果財產是在共同名字下,則算是共同財產(每人均分)

至於一些傢俱電器,通常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婚房

 法律對婚房(MATRIMONIALHOME)有不同的處理。婚房通常指,夫妻雙方在分居時居住的房子(租的房子當然不是婚房。)

只要是婚房,夫妻雙方都有相等的權利在裡面居住。不管房子是在共同的名字下面還是在個人名字下面。如果婚房是在一方的名字下面,這一方有權利居住在裡面,但是他或她必須支付另一方50%的房價。必須注意,這一法律只適用於結婚的夫妻,不適用於未婚同居的關係(COMMON LAW)。夫妻可以有超過一棟以上的婚房,比如度假屋。

雙方的名字是否登記在婚房上,婚房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都不影響到婚房的法律定義。通常離婚雙方會決定由哪一方繼續居住在婚房,或是把婚房賣掉後,分割所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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