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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監護權

加拿大法律把孩子監護權定義為: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發展的愛護權利,監管權利和其他義務和責任。

 孩子監護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1。單方監護(SOLE):離婚一方擁有所有監護權。

2 共同監護(JOINT):通常指離婚雙方對孩子擁有相等的權利和義務。

3 分離監護(SPLIT):通常指離婚雙方對一個孩子擁有監護權。比如,離婚妻子擁有對大兒子的監護權,孩子和母親一起生活。離婚丈夫對小兒子有監護權,孩子和父親在一起生活。

4。合作監護(SHARED):通常指離婚雙方對孩子擁有相等的權利和義務,孩子和母親,父親各自生活相同的時間。

 孩子的監護權規定了離婚的雙方哪一方有權利對孩子作出決定。如果孩子僅僅是和一方每天在一起生活,這本身沒有給和孩子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對孩子的監護權利。孩子的監護權必須通過法庭判決,或夫妻在離婚/分居的協議上作出規定。通常法庭會鼓勵離婚夫妻尋求共同監護,如果有一方希望是單方監護,這一方必須向法庭說明為什麼另一方不能有孩子的監護權。

孩子最好的利益

 記住,法庭在決定孩子的監護權歸離婚那一方,還是共同監護,法庭只考慮怎樣對孩子是最有利 (THE BEST INTERESTS OF CHILD) 法庭不考慮父親或母親的利益。法庭會從以下幾點考慮什麼是孩子最好的利益:

 1 孩子和父母一方的感情和熱愛。

2 離婚一方是否願意鼓勵孩子和離婚的另一方保持親子關係。

3。孩子和離婚的一方共同生活了多久,以後共同生活的預計。

4。父母本身的一些背景,比如有沒有家庭暴力,酗酒吸毒的記錄等等。父母對孩子監護和撫養的能力等。

 文武律師在執業中碰到一些案子,離婚雙方都不想對孩子承擔義務。我們想告訴正在離婚,或是準備離婚的雙方,離婚對成人來說雙方都是敗家,雙方必需承擔相應的指責。孩子是無辜的。

文武律師還想指出的是,外遇,不忠,離婚情況在大陸移民中比較普遍。我們是否應該正視自己的文化,認真審視自己的人生態度,最基本的,我們必需記住,孩子是無辜的,他/她不應該為成人的過錯或享樂來承擔他們承受不了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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