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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視權

 孩子的探視權是指,孩子在父母離婚後在一些特定的時間內去和父母的另一方一起生活。離婚的一方也許沒有孩子的監護權,但仍可以有孩子的探視權。

 孩子的探視可以有倆種形式:監護下的探視,和沒有監護的探視。如果法庭認為孩子單獨和離婚的父母一方一起時對孩子的利益不好,或是探視的一方有吸毒酗酒,暴力等前科,法庭會要求探視的父母一方必須在有第3者的監督下探視孩子,或者是在政府開辦的探視中心去探視孩子。在探視總心,有許多志願者為孩子和探視人服務,確保孩子的安全。政府探視總心會收少許的費用。

離婚的父母,如果具有孩子探視權的話,他或她有權利知道孩子的生活,學習,健康,宗教等方面的情況。但是,如果沒有監護權的話,他僅僅有知情權,沒有權利對孩子作出決定。比如,如果孩子要改名的話,有探視權但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在30天內得到另一方的通知,但他沒有反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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