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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合夥人經營 - Limited LiabilityPartnership

在安省,合夥人經營通常分為兩種(1) 普通的合夥人經營(General Partnership); (2) 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經營(Limited LiabilityPartnershp)。

普通的合夥人經營和個人公司基本一樣,不同的是,合夥人經營具有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和個人公司一樣,合夥人對公司承擔個人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合夥人還必需多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比如,如果一個合夥人在隱瞞其他合夥人的情況小,在銀行貸了款然後連人帶錢一起失蹤的話,其他合夥人必需承擔還款和其他法律責任。

為了減少合夥人的連帶風險,有些合夥人希望成立有限責任合夥人公司來經營業務。和普通合夥人不同,有限責任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和合夥公司承擔的責任僅僅規範在他對公司的投資裡面。比如,一個有限責任合夥人在其公司投資了10萬加幣,如果公司破產,或是其他合夥人虧欠了銀行100萬加幣,有限責任合夥人最低是丟失其10萬加幣的投資,他的其他個人資產不會受到影響。

和普通合夥人公司不同,有限責任合夥人公司受特殊法律管轄(Limited Partnerships Act)。有限合夥人必需不參與公司的營傳和管理。如果有限合夥人參與公司的運作或管理的話,他的有限合夥人的法律身份就會丟失,就會成為普通的合夥人,承擔無限法律責任。


申請表格

如果你希望在安省成立有限責任合夥人公司的話,你可以通過下列鏈接下載申請文件

DeclarationFor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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