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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經營(Partnership)
在安省,合夥人經營通常分為兩種 (1) 普通的合夥人經營(General Partnership); (2) 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經營(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p)。

普通的合夥人經營和個人公司基本一樣,不同的是,合夥人經營具有兩個以上的所有人。 和個人公司一樣,合夥人對公司承擔個人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合夥人還必需多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比如,如果一個合夥人在隱瞞其他合夥人的情況小, 在銀行貸了款然後連人帶錢一起失蹤的話,其他合夥人必需承擔還款和其他法律責任。

普通合夥人可以註冊公司名字,其他沒有固定的要求來登記成立合夥人公司。文武律師希望在成立合夥人公司的時候,必需慎重考慮合夥人的信用,為人和經營之 道。因為合夥人必需負擔連帶責任,如果有一個合夥人因為一些原因不願在以後的經營中合作的話,合夥人公司就會在無形中消失。

一個合夥人經營合同(Partnership Agreement)是所有合夥人成立公司時必需考慮的。合夥人經營合同規定了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還規定了如果合夥人公司在關閉,清盤和破產時各方的權 利,義務和責任。

文武律師事務所經手了許多合夥人之間的訴訟。許多訴訟可以在當時成立公司時通過法律文件避免,比如,有一個案例,倆個合夥人各佔50%的比例,幾年後,合 伙人公司有了許多發展,合夥人之間產生了許多矛盾,因為兩人各佔50%股份,誰都沒有辦法把這些問題解決掉,最後只有通過訴訟來解決。

文武律師希望,尤其是華人,在成立公司的時候,請有公司商務法經驗的律師過目所有的法律文件。那些法律顧問,沒有資格和能力來為你提供法律建議。


申請表格

下面的鏈接表格是用來申請合夥人公司名字的。

Form 1 - Registration of a Sole Proprietorship/General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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